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86***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1386号之二
原告:***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怀,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泽普县工业园产业孵化园五期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55元,由原告***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姜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