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宇,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3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不含有价证券、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2022年1月25日,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冻结致其银行贷款无法通过审批,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1、户名: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陶县支行,账号:20365302200100000441811,行号:203893213118;2、一般户户名: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账号:3209190291010000339045,行号:314311729013),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承诺在收到贷款后,将其中160万元汇至本院账户,作为保全反担保。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及解除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以其名下六座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祖某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0604号];温小云和王均平名下位于东台市[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8)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408389号、苏(2018)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408488号];王均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沪(2022)嘉字不动产权第001830号];王均平、温某、王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沪房地嘉字(2012)第012325号、沪房地嘉字(2012)第011814号)]的房地产;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5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如下:1、户名: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陶县支行,账号:20365302200100000441811,行号:203893213118;2、一般户户名: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账号:3209190291010000339045,行号:31431172901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