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号
申请人:王**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宇,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华与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华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华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不含有价证券、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华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