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宇,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7日分别作出(2022)苏0981民初3号、(2022)苏0981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均平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账户转账1650000元,作为本案保全金额的担保,并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均平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申请保全的金额1650000元足额汇至法院账户,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他保全措施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王祖瑶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8号春天璟墅20幢101室[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0604号];温小云和王均平名下位于东台市[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8)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408389号、苏(2018)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408488号];王均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沪(2022)嘉字不动产权第001830号];王均平、温小云、王祖霖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沪房地嘉字(2012)第012325号、沪房地嘉字(2012)第011814号)]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