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孟仁银、王世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046号
原告:孟仁银,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彪,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王世平,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平,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进东,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余,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TME499,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萍。
原告孟仁银与被告王世彪、王世平、余进东、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孟仁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仁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云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全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