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励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励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昌泰路桥建设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82民初54号
原告:营口励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住营口市。
被告:大石桥市昌泰路桥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
营口励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昌泰路桥建设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营口励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励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4.00元,减半收取9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