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339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韩庄乡和庄村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DWG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科超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人民路东段路南金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4KM6A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5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胜诉驻马店市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