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2184号
原告:成都市兴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五津镇复兴街53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12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石兴华。
原告成都市兴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兴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兴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兴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