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确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双元西路24号昌坝村农民公寓10幢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金庄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言,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