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永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与武中秋、邵光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3民初94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中秋,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光站,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潍坊市永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6898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中秋、邵光站、潍坊市永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