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995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丰泽商城综合楼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天湖路南侧6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831101XX********、账户名称为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的银行存款997,186.18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此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担保总金额为997,186.18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并未超过其诉讼请求的范围,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83110XXXXX********、账户名称为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的银行存款997,186.1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