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彭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监5号
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审原告:**1,男,201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审原告:**2,男,202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原审被告:李赞泉,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审被告:福建裕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创智小区5栋1梯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审原告**、**1、**2与原审被告李赞泉、福建裕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982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周友泉
审判员  许海燕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思全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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