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2346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白水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街道创智小区5栋1梯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