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男,202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申请执行人:**2,男,201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创智小区5栋1梯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06700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1、**2、**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闽0982执9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闽JL××**、闽JP××**小型汽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闽JL××**、闽JP××**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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