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2民初3181号
原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盆尧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永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祥,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