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4民初3258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京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政,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豪,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永君
审判员 杨宏伟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