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民初367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京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在息县交通局的工程款7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