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81执29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闫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辽0381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381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宗维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