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28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闫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海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禅境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申请执行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禅境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40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11月18日、12月28日,2021年01月22日、03月08日、03月24日、04月08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禅境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8179××××4730账户内的余额73005.92元,该款已由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无法扣划。
3、2021年04月08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主动履行。
4、2021年04月09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6、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7、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表示需发布悬赏通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秦文广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石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