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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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昊凡,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4738E。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
被告: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闫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87221458K。
法定代表人:王海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汪细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