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

***、***、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长,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长,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7元、上诉人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曲涛
审判员**
审判员顾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