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342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85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四川中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48N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中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