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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342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85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四川中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48N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中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