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兵兵、河南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412号
原告:陈兵兵,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叶县。
被告:河南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MA3XD9BK1E。
法定代表人:李广轩,总经理。
原告陈兵兵诉被告河南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陈兵兵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兵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陈兵兵负担。
审判员  雷颖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志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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