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410号
原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能超。
原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