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西二环路西侧正泰华府第23幢B区9层南-东3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玉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正确路。
法定代表人:王速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新成
审判员 蒋 静
审判员 党姣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