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二环路西侧正泰华府第23幢B区9层南-东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确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承包费1200000元,被告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停工损失9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借用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正阳“中院国际城”项目部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于2018年6月1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关于8#、9#楼《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综合单价为360元/平方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因各被告的原因导致工期多次拖延。2019年7月15日8#楼主体工程施工完毕,2019年8月2日9#楼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因被告资金困难,工地施工材料无法供给,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节点劳务承包费,导致停工至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中原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郑新成
审判员 蒋 静
审判员 党姣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