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4财保5号
申请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二环路西侧正泰华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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