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3483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女生新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57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