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3483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女生新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57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