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407、408、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999K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约6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告:**,男,约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