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281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57幢4**407、408、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999K7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50岁,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汉族,40岁,住址:确山县。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