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3593号之一
原告: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也新、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控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控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富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渭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