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财保4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振武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93107578E。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宾港北路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浙0803财保4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5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担保人***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衢州市**区衢化路1186、1188、1190号的房产向本院提供全额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账户(账号×××)中存款55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和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衢州市**区衢化路1186、1188、1190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衢州国用2012第XXXX号,房产证号:衢房权证**区字第XXXX、衢房权证**区字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