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格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宾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格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750号
申请人:郑州宾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39号1号楼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海格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中原路与织机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穆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穆海涛,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宾胜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701号判决书,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依职权进行执行保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格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穆海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4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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