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9-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2271906J。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4341182。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2民终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310000元、违约金61500元。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43元,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43元,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已于本院立案执行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依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在本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期间双方确已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27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诸庆文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黎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金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