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 2015-05-31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庆、韩莎,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宇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