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19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庆,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莎,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前置不得提起民事诉讼。故**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受理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盛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