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某建材批发部、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财保335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某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雨敞坪镇红叶村张公坝组**。
经营者易某南。
被申请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div>
法定代表人黄某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某建材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某建材批发部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1210708390113375281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某建材批发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正清
书记员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