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澧执字第347—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澧县福星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居委会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福星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澧县福星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除位于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居委会1号楼2单元房号为303号、403号、204号、304号、404号5套房屋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上述房屋无法拍卖、变卖。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4)澧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澧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诗卫
审 判 员 曾祥能
审 判 员 彭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傅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