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502号
原告:***,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容,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9层1号。
负责人:闫志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彭丽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2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2020年3月5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体育馆圆柱花岗岩装饰协议》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13日,原告以武汉疫情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2元,已减半收取计9621元,应收取50元。本院退还原告***9571。
审 判 员 饶和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代理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