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8465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承揽本金124,099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24,0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承接涉案“崇明陈家镇排管”项目,原告以上海时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承揽施工了部分项目并垫付了资金,经确认工程价款为1,424,099元。现原告对该项目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完毕,被告已支付承揽款项1,300,000元,尚欠124,099元未付。上海时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将该项目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告承接崇明陈家镇电力排管工程后转包给原告,施工范围包含新建开启式电缆沟、电力排管等,具有固定性。涉案合同表现出的建设工程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故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莹
书 记 员 孙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