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财保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贤坤,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
被申请人: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贤坤与被申请人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江贤坤的申请,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沪0110财保10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贤坤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贤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7,431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3,307元,由申请人江贤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谦






书 记 员


周夏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