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9921号
原告: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493028748G.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营业场所: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217号4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259630838.
负责人:顾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活动板房款227304.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在指定地点上安装活动板房工程,经被告验收结算原告所干总工程款为2257304.50元,被告付款2030000元,尚欠227304.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欠原告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活动板房款14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27304.50元。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汇至李建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昌乐支行6217002200011624267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昌乐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葛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婷婷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