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161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288-336号金航大厦(港航养管中心)主楼7层,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3882992N。
法定代表人:尤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768号5幢5层50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8413291C。
法定代表人:沈柯青。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丽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