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益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5418号
原告:***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埠路吴店方向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17F28D(1-1)。
法定代表人:周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金文,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C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9AK0R。
原告***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协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