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707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毅,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第三人: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YTA3G。
法定代表人:郑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分期还款的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红梅
书 记 员 李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