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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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4民初452号
原告:张能飚,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松路0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YTA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能飚诉被告***、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能飚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能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5.00元,减半收取897.50元,由原告张能飚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