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民初1507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YTA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陀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西路3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华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领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陀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桂0621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普洛陀公司在上思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3000000元。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华领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普洛陀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洛陀公司在上思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3000000元的扣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陀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思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3000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