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02民初4920号
原告: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国际物流园信息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洪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计取575元,由原告湖南永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