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4571号
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尚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林,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创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吴肖慧。
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祖艳独任审理。
经审查,根据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环保预制型橡胶卷材购销及施工合同》(合同编号MHTY-20210105-01)可知,双方就环保预制型橡胶卷材的购销事宜达成一致约定,项目名称为万安县城南市民体育中心体育场预制型塑胶跑道,项目地点为万安县城南市民体育中心体育场,材料名称为预制卷材和施工费;铺装工期为18天,自卷材到场且基础符合铺装条件之日起计算至卷材铺装完毕止(如遇甲方原因、雨天或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第五条双方权责主要就施工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第四项约定,项目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在叁天内组织验收,叁日内不组织验收或擅自使用本工程场地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第八条纠纷处理约定,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甲方所在法院诉讼解决。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购销施工合同,但合同约定了材料交付、施工工期、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故该合同实为原告包材料、包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涉案工程位于江西省万安县城南市民体育中心体育场,属于江西省万安县管辖范围,故本案依法应移送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祖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