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1000号
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楼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B2幢1**12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739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7395.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0元,由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